淮阳伏羲文化研究会、中华伏羲文化研究会淮阳研究中心章程

2016-12-9 18:03:59  259

淮阳伏羲文化研究会、中华伏羲文化研究会淮阳研究中心章程


第一章 总 则

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淮阳伏羲文化研究会、中华伏羲文化研究会淮阳研究中心。


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国内外热爱伏羲文化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、学术性的、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
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: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为指导,贯彻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自觉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、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和“百花齐放,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立足羲皇故都淮阳,以研究中华民族本源文化的伏羲文化为宗旨,团结和组织国内外热心于此的学术团体和专家学者,深入开展全方位、多层次研究,宣传伏羲文化研究成果,开发、利用伏羲文化资源,配合“中国古代文明探源工程”,理清古代文化的传承脉络,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,增强民族大家庭的凝聚力,扩大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。


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当地党政的监督管理。


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址设在县图书馆。
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
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

(一)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,积极从事伏羲文化研究,为开发伏羲文化资源和探索中华古文明渊源提供科学的论证。


(二)向国内外广泛收集有关伏羲文化的神话传说、民间故事、文物考古资料和书刊音像作品等,为研究工作积累和提供资料。


(三)举办 “伏羲文化研讨会”,吸引热心于此的专家、学者探讨、争鸣与深入研究,不断扩大研究成果。


(四)指导本会各专业委员会的研究与创作。


(五)举办和开展有关活动,加强同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、专家学者、文学艺术工作者和一切热心人士的联络与合作,进行学术研究与创作的交流,传播伏羲文化的研究成果。


(六)组织编辑出版有关伏羲文化研究与创作的书刊和音像制品。


第三章 会 员


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是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
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

(三)在本团体的学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
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
(三)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
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

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
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
(五)优惠取得本团体出版的书刊、资料和音像制品;


(六)会员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
(一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

(二)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;


(三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
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

(五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
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
(八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
(十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
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
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经到会常务


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
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
(一)坚持党的基本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;


(六)具备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。


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
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一般为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常务理事会2/3以上表决通过,方可任职。


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(在特殊情况下,在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可由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)


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

(三)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
(四)由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赋予的其它职权。


(五)兼职会刊主编。


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
(五)由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及会长委托的其它工作;


(六)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
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
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;


(一)会费;


(二)捐赠;


(三)政府资助;
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
(五)利息;


(六)其它合法收入。


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
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
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由一名副会长主管。
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
第三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
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
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
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
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
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