协会章程

2013-1-11 15:57:38  1004

淮  阳  伏  羲  文 化 研 究 会
中华伏羲文化研究会淮阳研究中心
章   程

第一章  总 则
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淮阳伏羲文化研究会、中华伏羲文化研究会淮阳研究中心。
 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国内外热爱伏羲文化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、学术性的、全国性的、非营利性的社会群众组织。
 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: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为指导,贯彻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自觉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、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和“百花齐放,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立足伏羲故都淮阳,以研究中国本源华民族本源文化伏羲文化为宗旨,团结和组织国内外热心于此的学术团体和专家学者,深入开展全方位、多层次、多角度研究,弘扬中国本源伏羲文化研究成果,开发、利用中国本源伏羲文化资源,增强民族凝聚力,服务社会,和谐社会,扩大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。
 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当地党政的监督管理。
 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址设在太昊伏羲陵三清观。
  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 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  (一)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,积极从事伏羲文化研究,为开发伏羲文化资源和探索中华古文明渊源提供科学的论证。
  (二)向国内外广泛收集有关伏羲文化的神话传说、民间故事、文物考古资料和书刊音像作品等,为研究工作积累和提供资料。
  (三)举办 “伏羲文化研讨会”,团结热心于此的专家、学者探讨、争鸣与深入研究,不断扩大研究成果。
  (四)指导本会各专业委员会的研究与创作。
  (五)举办和开展有关活动,加强同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、专家学者、文学艺术工作者和一切热心人士的联络与合作,进行学术研究与创作的交流,传播伏羲文化的研究成果。
  (六)组织编辑出版有关伏羲文化研究与创作的书刊和音像制品。
  第三章  会 员
 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是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 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  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  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  (三)在本团体的学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 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 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  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  (三)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 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  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  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  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  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  (五)优惠取得本团体出版的书刊、资料和音像制品;
  (六)会员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 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  (一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  (二)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;
  (三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  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  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 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 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 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 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 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  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  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  (五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 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 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 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 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  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  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  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  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  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  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  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  (八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  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  (十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 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 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 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 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 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 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、秘书长、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  (一)坚持党的基本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  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,是学术带头人;
  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
     (四)有奉献精神。
 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、秘书长、副会长任期一般为五年(会长、秘书长、副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)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 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 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 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  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  (三)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  (四)由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赋予的其它职权。
 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 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  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  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  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  (五)由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及会长委托的其它工作;
  (六)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
  第五章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 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;
  (一)会费;
  (二)捐赠;
  (三)政府资助;
 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  (五)利息;
  (六)其它合法收入。
 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 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  第六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  第三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 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 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 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 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 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 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